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cy4号
刘x岩:
公民身份证号:22020419760503xxxx
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岭北胡同6-2-34号
我局于2024年 9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2队位置,擅自开工建设沥青搅拌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证实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正式开工投入建设。
2.你于2024年9月12日现场提供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设备买卖合同》,证实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活动均由你经手。
3.你于2024年9月12日现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且表示该违法建设的沥青搅拌站无工商营业执照,证实环境违法主体为自然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日截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片段,证实你所建设的沥青搅拌站属于应报批报告表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cy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及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进行听证或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上限为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裁量因素(n)为2;总个性基准数值为3(环评文件等级 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建设项目进程 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总共性基准数值为2(环境违法两年内1次 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 裁量等级为1);总修正基准数值为-6,(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未扩大环境影响 裁量等级为0;个体经营(无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视为最低等级,即个体经营),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13,915.00)×[总个性基准数值(3)/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 总修正基准数值(-6)/4]/10=11,391.50元。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款第三项“根据修正基准数值,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最终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最终罚款金额已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取法定下限金额进行裁量。刘东岩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额度为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建议对刘东岩罚款人民币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即贰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整(¥22,783.00)。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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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