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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

来源:大气生态环境处   时间: 2021-05-11 14:28

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二、区划原则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和用地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是根据 2009 年编制《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年)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为依据划分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2016年修订的《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在用地性质和功能区划上进行了调整。2014 12月份原环境保护部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2014)自20151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我市现有划分结果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和环境噪声管理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的声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现状,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

四、划定情况

根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由2010166平方千米发展到2015年的185平方千米,城区部分土地用地性质重新调整,建成了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现有部分规划区用地性质发生改变。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我局组织调整编制了《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本次区划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所属的59个行政村。并根据历年声环境管理情况,对现行区划中24个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重新调整划分。调整后的1-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8个片区,总面积230.10平方千米。其中1类区16个,面积118.43平方千米;2类区4个,面积15.16平方千米;3类区8个,面积96.51平方千米;4类区为道路和铁路,道路总长1032.19千米,铁路总长109.8千米。已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无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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